(2016)苏01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进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38号罪犯刘进财,男,汉族,中专文化,1988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进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8日、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3830号、第7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进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刘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进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进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进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