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李保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李保东,张华炜,田明,尹雪磊,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48-4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中段。负责人甄兰财,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保东,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系临清市济津街394号人,现羁押于聊城监狱。被执行人张华炜,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干部,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田明,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尹雪磊,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鹏,男,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648-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保东、张华炜、田明、尹雪磊、孙鹏的银行账户及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炜、田明、尹雪磊、孙鹏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追究四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华炜、田明、尹雪磊、孙鹏的银行账户及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华炜、田明、尹雪磊、孙鹏的银行账户及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