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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申请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7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