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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飞跃与被执行人唐熙明、周晶、唐贵生查封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跃,唐熙明,周晶,唐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跃,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唐熙明,男,1986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晶,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贵生,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晶、唐贵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晶、唐贵生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晶、唐贵生所有座落在XXXXXX住房一套。(房产证号: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晶、唐贵生所有的座落在XXXXXX住房一套。(房产证号: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王 政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