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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包金山申请高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山,高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95号申请人包金山,男,55岁,蒙族,个体,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高秀,男,49岁,汉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金山申请高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3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