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晓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36号罪犯何晓林,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5)娄星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晓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二月和二0一二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表扬一次。���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晓林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