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兰与马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马兰,女,1976年4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个体户,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玉,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个体户,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兰与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马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姚儒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