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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孔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孔某某,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3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孔某某。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孔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2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审判员王伟、张竹青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孔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孔某某借款时,与被告李某乙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2014年11月25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以被告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娈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