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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垾信用社与安徽省巢湖市恒光水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垾信用社,安徽省巢湖市恒光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5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垾信用社,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恒光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温宗寿,该总经理。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垾信用社申请执行安徽省巢湖市恒光水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巢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财产均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本案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受理,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巢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指定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潘中潮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