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红利因与被上诉人王朝阳、原审被告李峰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利,王朝阳,李峰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利,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赫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阳,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峰和,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红利因与被上诉人王朝阳、原审被告李峰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红利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济红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