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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陶雄生与隆小冬、匡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雄生,隆小冬,匡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34号原告陶雄生,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隆小冬,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匡玉琴,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陶雄生与被告隆小冬、匡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雄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雄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陶雄生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