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甄艳与李明华、祝道明、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艳,李明华,祝道明,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03号原告:甄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周德海,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道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区。被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吴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艳诉被告李明华、祝道明、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甄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甄艳负担。审 判 长 汪莲莲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