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筱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举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筱涵,陈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陈筱涵,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单文静,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举,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举的存款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