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包婉仪与葛海珍、葛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婉仪,葛海珍,葛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319号申请执行人包婉仪,。被执行人葛海珍,。被执行人葛敏俊,。原告包婉仪与被告葛海珍、葛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东商外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婉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葛海珍、葛敏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婉仪已实现债权53220.55元,未实现债权937890.5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31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