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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晁自凯诉被告宋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自凯,宋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76号原告:晁自凯。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晁自凯诉被告宋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自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自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自凯承担,另外25元退回原告晁自凯。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