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晁自凯诉被告宋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自凯,宋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76号原告:晁自凯。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晁自凯诉被告宋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自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自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自凯承担,另外25元退回原告晁自凯。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