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图门吉日嘎拉诉被告乌力吉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门吉日嘎啦,乌力吉朝格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58号原告图门吉日嘎啦,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巴雅尔图胡硕镇巴雅尔图胡硕嘎查。被告乌力吉朝格图,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护林员,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巴雅尔图胡硕镇巴雅尔图胡硕嘎查。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图门吉日嘎拉诉被告乌力吉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图门吉日嘎拉以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力吉朝格图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门吉日嘎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图门吉日嘎拉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