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董有帅与青岛蟹佳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有帅,青岛蟹佳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董有帅。被告青岛蟹佳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峰。原告青董有帅与被告青岛蟹佳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有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