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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臣诉被告王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臣,王晓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5399号原告李恒臣。被告王晓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臣诉被告王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遂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恒臣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