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秦立昌故意毁坏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51号罪犯秦立昌,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4)沾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秦立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12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秦立昌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38.2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立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嘉奖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立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