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元华与谢心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华,谢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07-1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华,男。被执行人:谢心杰,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心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心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