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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元华与谢心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华,谢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07-1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华,男。被执行人:谢心杰,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心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心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