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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邵仙茶与王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仙茶,王仙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邵仙茶。被告:王仙娥。原告邵仙茶为与被告王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及时偿还会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仙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仙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9月12日,经结算,被告王仙娥欠原告邵仙茶会款6000元,并在欠条的欠款人栏签名并捺指印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仙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仙茶会款6000元。如果被告王仙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王仙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