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许伟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028号罪犯许伟,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3)庆高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许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许伟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许伟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赃款退缴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