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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冬梅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凹子小组212号,现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江南明珠小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路善坛街100号附1号门面,开设“常德市鼎城区伊甸园食品保健店”。期间李某某从上门推销的销售员手中购进“泰国神油”、“印度神油”、“卡玛丹”等性功能药品在店内销售。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的店内查获“泰国神油”10瓶、“印度神油”4瓶、“卡玛丹”3包。经鉴定,该“泰国神油”、“印度神油”、“卡玛丹”为假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鲁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治)扣字(2015)042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其现场照片八张、常德市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聘请鉴定的复函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干警出具的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关于李某某销售假药案的补充说明以及被告人、证人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保健店内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其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人民陪审员  王振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