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艳丽申请执行任亮亮健康权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丽,任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姜艳丽,女。被执行人任亮亮,男。姜艳丽申请执行任亮亮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艳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任亮亮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姜艳丽支付案件款3655元,诉讼费17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双方现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