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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5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凤祥与廖航洲、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祥,廖航洲,魏琼,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91-3号申请执行人苏凤祥。被执行人廖航洲。被执行人魏琼。被执行人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徐唱。苏凤祥申请执行廖航洲、魏琼、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担保人苏霞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74号桃源小区2栋D单元08号房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青民一初字第2459号案件对担保人苏霞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74号桃源小区2栋D单元08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