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凤祥与廖航洲、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祥,廖航洲,魏琼,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91-3号申请执行人苏凤祥。被执行人廖航洲。被执行人魏琼。被执行人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徐唱。苏凤祥申请执行廖航洲、魏琼、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担保人苏霞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74号桃源小区2栋D单元08号房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青民一初字第2459号案件对担保人苏霞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74号桃源小区2栋D单元08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