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7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必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