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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7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肖必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