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玉环与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环,张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周玉环,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张秀,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环诉被告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秀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秀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