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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与管桂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管桂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635号原告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坤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仁雪,胶州讯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讯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桂兰,住胶州市。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桂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管桂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