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丽艳与孙金荣、杨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艳,孙金荣,杨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46号原告:金丽艳。委托代理人:陈新斌,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荣。被告:杨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艳与被告孙金荣、杨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丽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9元(已减半),由原告金丽艳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