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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邓少平与周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平,周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32号原告邓少平。委托代理人薛兰兰,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男,汉族。原告邓少平与被告周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少平诉称:被告周平在收取怀化市金碧御园小区的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费用过程中,因业主没有交纳,认为系原告的原因。2015年10月12日,被告周平带领10多人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药费15815.18元。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周平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4276.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平没有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平在收取怀化市金碧御园小区的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费用过程中,与原告产生纠纷。2015年10月12日,被告周平邀约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门诊医药费及住院医药费共计15815.18元。原、被告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举证和陈述,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住院费和门诊费发票,证实原告伤后住院及花去医药费的事实;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原告被被告致伤的事实;4、庭审笔录一份,证实了本案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湖南省2015-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15815.18元;2、护理费2664元(40520元∕年÷365天×24天=2664元);3、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720元);4、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720元);5、误工费2886元(43893元∕年÷365天×24天=2886元)。上述共计22805元。对于交通费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原告没有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平赔偿原告邓少平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2805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邓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原告邓少平负担187元,被告周平负担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