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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397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