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鑫与李文三、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李文三,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刘其发,高建强,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王鑫。被执行人:李文三。被执行人: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其发。被执行人:高建强。被执行人:李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本案在诉讼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霞在某公司的股权权益,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上述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霞在某公司的股权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