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程明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8011043-3。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银,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荆门市。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 刚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