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程明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8011043-3。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银,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荆门市。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 刚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