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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0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华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5385号原告杨丽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华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遂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87元,由原告杨丽华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