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立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12号罪犯李立志,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立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立志的判决。宣判后,于200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9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豫法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3月1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00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以(2009)汴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立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7日下午,李立志窜至本村张小花家,企图对张实施强奸,遭到张的反抗,李立志怕事情败露,产生杀人恶念,从张家桌子上抓起一把剪刀照张的颈部连刺数下,后又从床下捡起一根钢管,照张头部猛砸数下,致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志投案自首。罪犯李立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立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立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广 林审 判 员 李 永 胜人民陪审员 任 留 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