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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中学与盱眙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学,盱眙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李中学。委托代理人任飞燕。被告盱眙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洪武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医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学与被告盱眙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学以司法鉴定结论被告不存在过错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学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