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志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06号罪犯王志刚,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石大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未缴纳);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犯不服,提出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石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06分。建议对罪犯王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4万元未缴纳,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计分考核累计1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4万元未缴纳,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应予采纳。且该犯被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