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胜章与韶关市龙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章,韶关市龙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644号原告:梁胜章,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110。委托代理人:李成芬。被告:韶关市龙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鄢彩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胜章诉被告韶关市龙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梁胜章负担。审判员 刘文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