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山东西北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西北钢管有限公司,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03号原告山东西北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兵,经理。被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山东西北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现代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1014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1014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初 杰 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