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王晓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王晓莉,李永毅,陈春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871-3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告:李俊。被告:王晓莉。被告:李永毅。被告:陈春巧。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王晓莉、李永毅、陈春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元,诉讼保全费2695元,合计6608元,由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