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分华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北分华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298号原告天津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工业区建昌道。法定代表人李庆柏,董事长。被告北京北分华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0号65号楼。法定代表人史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分华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2元,由原告天津建昌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