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更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买贵明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30号罪犯买贵明,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贵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07月30日起至2017年01月29日止)。2013年12月19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2016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买贵明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买贵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买贵明窜至博爱县月山镇西凡厂村以欺骗手段在给被害人李某看病时将被害人李某猥亵。经审理查明,罪犯买贵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共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买贵明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买贵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07月30日起至2016年0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