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陈精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精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60号原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康清河。委托代理人何君。委托代理人王吉。被告陈精明。委托代理人孙传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霖湖北公司)与被告陈精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霖湖北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霖湖北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