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满姑、李小红诉李春生、李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姑,李小红,李春生,李明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70号原告唐满姑,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李小红,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春生,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明生,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满姑、李小红诉被告李春生、李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二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满姑、李小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满姑、李小红撤回对被告李春生、李明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满姑、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