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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玲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陈文因与被上诉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文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多年,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6日起诉时,上诉人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且上诉人给被诉人出具的借条也在广州市所立。被上诉人从没有在湖南省给过上诉人现金或从溆浦转过账。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起诉时在广州市白云区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