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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宗洪、邹梅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宗洪,邹梅花,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宗洪。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梅花。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渔塘下村。法定代表人张星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小龙,系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吴宗洪、邹梅花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吴宗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时岳和被上诉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