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6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肃宁县祥泉针织厂与王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祥泉针织厂,王大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187号原告肃宁县祥泉针织厂,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月红,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大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祥泉针织厂与被告王大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宁县祥泉针织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