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4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姣龙与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姣龙,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4民初35号原告李姣龙,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周安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姣龙诉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姣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姣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姣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