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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玉梅赵玉杰与于桂琴李贵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梅,赵玉杰,于桂琴,李贵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2502民督6号申请人李玉梅,女,汉族,1971年08月03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赵玉杰,男,汉族,1973年05月02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于桂琴,女,汉族,现住锡市武警小区。被申请人李贵明,男,汉族,现住锡市武警小区。申请人李玉梅、赵玉杰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于桂琴、李贵明于2015年9月10日拖欠申请人李玉梅、赵玉杰房款人民币50000.00元,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为据。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拖欠不予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桂琴、李贵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玉梅、赵玉杰人民币50000.00元。还应当承担支付令申请费350.00元,共计5035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