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周笃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周笃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71号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经开大道1222号1-1-4,组织机构代码:56160748-6。法定代表人梁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笃建,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笃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自